近年发生两次严重空难,加上业绩不理想,最终无预警解散的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一名陈姓副机长以复兴航空无法提供安全的飞行工作环境等其他理由,提出离职申请。但复兴航空认为其违反了双方签定的雇佣合约,向其索偿训练费及违约金。台法院认为该副机长无法举证已要求公司改善飞安而无效果,21日判其赔偿复兴航空130万多元(新台币,下同)。
判决书指出,陈男于2015年3月向复兴航空提出离职申请,所表示的离职理由依次顺为“晋升机会问题”、“转任友航”、“公司无法提供安全的飞行环境”。他说明离职理由时指出,他所属的机队先在2014年7月23日发生澎湖空难,又在2015年2月4日发生南港空难。他认为所属机队发生多宗重大事故,公司已无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且当期时公司有多名飞行员离职,以致他与其他仍留任的同事飞行时数及班次增加,有危害健康之虞,因此申请离职,提前与复兴航终止雇佣合约。
但法官认定陈男主要离职原因是晋升机会问题,第二是转任友航,最后才是公司无法提供安全的飞行环境,但他又无法举证曾要求公司改善飞安却无效果,因此认定他不符合“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的条件,应依雇佣合约赔偿公司。
台法院根据陈男与复兴航空所签合约服务期为10年,但陈男只任职3年多,应负66%的赔偿责任。由于训练费用约130万元,按66%计算为85万多元,再加上惩罚性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以陈男的6个月工资即67万多元,乘以66%即是44万多元,相加后,台法院判决陈男共应赔偿130万多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