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民航局:七种情况下 安全员必须使用执勤记录仪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下发了《航空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MD-SB-2016-002,下称“《规定》”),明确了执勤记录仪“执勤必带、资料必存、有责必追、处置优先”的使用原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执勤记录仪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规定》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在航空器内告知旅客已进入音视频采集公共区域,并要求航空安全员在执勤工作中遇到以下七种情况时必须使用执勤记录仪:

  (一)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

  (二)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安保搜查,处置发现的爆炸物、易燃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三)防范、制止机上非法干扰和扰乱行为;

  (四)对机上非法干扰行为人、扰乱行为当事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强制其离机;

  (五)收集证据材料、调解、询问;

  (六)协助押解犯罪嫌疑人或遣返人员乘机,人员交接及发生突发情况时;

  (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要求或机长授权的其他需进行音视频记录的情况。

  如遇有上述第三、四种情况无法进行音视频采集时,应坚持“处置优先”的原则。

  《规定》同时要求记录仪的音视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遇有上述第二、三、四、五种情形时,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规定》亦明确了航空安全员应当配合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机场公安机关应当配备能够快速采集执勤记录仪音视频信息的设备的义务。

  我们认为,在目前“空闹”不断、空防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配备执勤记录仪无疑能对心怀不轨的部分旅客产生震慑,同时也为航企对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置提供保护,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使用其中记录的信息厘清各方责任。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规定》第27条要求“除需要提供给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作为证据使用的外,未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批准,不得将记录仪信息提供给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生空闹事件后,网络上常常会出现许多所谓的现场视频和各种传言。执勤记录仪采集的信息如果能够第一时间公布,那么对引导舆论、制止谣言应当可以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上一篇:2016年民航乘务员薪资最新统计:看钱?还是看脸?

下一篇:中国民航首张电子发票在南航诞生

主办单位:民航发展网     承办单位:北京盛世华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010-68160386    传真:010-88210800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其言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本站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

工信部备案许可:京ICP备190535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