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方航空腐败窝案中,原AIRLOG公司、HL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惠玲,在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利用自己与南航公司领导层的关系,多次帮金融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飞机租赁项目,并从中获得高额的项目公关费用。为了持续业务合作关系,她先后多次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荣样(另案处理)、总裁王翀(另案处理)行贿港币1750万元,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航空部总经理许世德(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1.1万元。昨日,何惠玲涉嫌行贿罪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何惠玲只认单位行贿罪,不认个人行贿罪。
2007年至2008年,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数次采取竞标方式引进一批经营性租赁客机投入航线运营。2007年年中的一天,何惠玲经时任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荣样介绍,找到时任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王翀,称其跟南航公司领导关系很好,可以通过这层关系从中运作,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飞机租赁项目,事成之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需向何惠玲支付运作项目的公关费用。王翀答应何惠玲的要求,并通过会议形式确定委托AIRLOG公司运作该项目。
2007年下半年,何惠玲利用南航公司领导层的关系,通过向南航公司分管领导打招呼、向具体经办人员获取竞标信息等方式,帮助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在南航公司飞机租赁竞标过程中中标,取得南航公司4架飞机的租赁业务。
为了以合法形式向何惠玲支付公关费用,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与AIRLOG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按照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收取南航公司飞机租金0.5%的比例,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向何惠玲支付费用。
从2007年8月开始,深圳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分多次向何惠玲支付费用。
在此期间,南航公司仍有新的飞机租赁业务需求,何惠玲继续利用南航领导层的关系进行运作,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谋取更多的业务。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翀通过吴荣样找到何惠玲提出要求,称她在之前取得4架飞机租赁业务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大,不应收取高额公关费用,若想继续运作该项目,应将她从深圳金融租赁公司获取公关费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王翀和吴荣样。
2007年年底至2008年,何惠玲帮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先后取得南航公司9架飞机的租赁业务。2010年左右,何惠玲按照约定将港币1750万元送给吴荣样,而吴荣样将其中的1200万元归自己所有,其余的550万元转交给王翀。
2011年,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得知南航公司需要租赁一批E190飞机后,吴荣样找到何惠玲,让她继续按照前二次合作的模式来帮助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取得E190飞机租赁项目。于是何惠玲按吴荣样的要求,新注册成立了HLC公司,以HLC公司的名义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交付监造服务协议,约定HLC公司应当提供20架E190飞机的交付监造服务,确保飞机完全符合要求,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每架飞机税后10万美元的标准向HLC公司支付监造服务费。
检方认为何惠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何惠玲表示她只认单位行贿罪,不认个人行贿罪,并对检方指控的咨询服务费的金额有异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