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段厦门机场“扔鞋门”视频在网上发酵。一枚眉清目秀的青春小哥在厦门机场候机室看到一名男乘客脱去鞋袜,躺在长椅上睡觉,认为“睡觉哥”太丢中国人的脸,“愤怒”地将这名男乘客的鞋子丢进了垃圾桶里。
由于扔鞋小哥贴着正义的标签,是在制止“中国人的不文明行为”,视频迎来众多点赞并很快在网上蹿红。
乍一看,扔鞋小哥“对不文明说不”,这行为确实应该肯定。但仔细看了视频后发现,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扔鞋门”视频与制止不文明行为没有半毛钱关系,纯粹是被恶炒的一出用缺德对抗失范的闹剧。
视频不长,只有1分15秒。视频开始,扔鞋小哥对着镜头说:“我现在在厦门机场的候机室,我看到有个人竟然把鞋子、袜子全部脱掉,整个人躺在候机室的凳子上。我现在非常生气,刚才有两个机场的工作人员看到了,他们也不敢管,我觉得这种没素质的行为让外国人看到了,中国人在外国人心目中的印象会更加差。”前面30多秒,扔鞋小哥一直在自说自话,自问自答,一直说到“我发了个朋友圈……”之后,开始哽咽起来:“周围的人也都不敢管,我觉得中国人的素质就是这样越来越低了……”55秒之后,扔鞋小哥将镜头对着睡觉的男子,然后将男子的鞋子直接扔进了垃圾桶里。
说心里话,候机室是个公共场所,有人四仰八叉地躺在公共座椅上,谁碰上了心里都不会太舒服。作为公民,也有权利和责任对这种不文明行为提出批评。如果这位扔鞋小哥能够主动上前,把睡觉的乘客劝导起来,或者把情况告诉给机场的工作人员来解决这个问题,我都会对这位小哥的行为点赞并力挺。
但扔鞋小哥没有这么做,而是想当然地认定:机场工作人员不敢管,周围的人也都不敢管。再由这个认定得出结论:中国人在外国人心目中的印象很差,中国人的素质越来越低了……有了想当然的认定,得出了中国人素质差的结论,爆点和卖点就有了,但还不够火爆,于是又加了一把“扔鞋”的料,一下子就火起来了,也如愿获得了老外的青睐,视频走上了英国广播公司的网站。
我们权且把扔鞋小哥的做法看做是为了纠正他人的不文明行为,但发现不文明行为后,既不提醒、制止,又不向机场方面反映,而是直接把不雅视频放到网上。虽说机场是公共场合,拍不文明行为不能算是侵犯个人隐私,但拍摄上传的做法是否合适?别人占了座椅,就把对方的鞋子扔掉,单位同事的电脑占用了你的位置,是不是也要将人家的电脑扔进垃圾桶里?
我们也想把扔鞋小哥的动机当成是善良的,但无论在何种场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该在把自己标榜为道德楷模的同时,以执法者的姿态,将自己的手机当成执法记录仪,高高在上地用损害别人利益和权利,擅自处置别人财产的方式来野蛮“执法”,既不顾道义,又有损德行。
就扔鞋小哥的行为来看,首先是违反了公民道德。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扔鞋小哥起码违反了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守法”“明礼”“友善”这6个字。“守法”,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公民道德的最低底线要求。躺在座椅上睡觉这种不文明行为,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并非违法行为,连机场方面都没有处罚的执法权,扔鞋小哥这种侵害他人个人财产的方式,超越了公民道德的最低底线;“明礼”,无论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多么的正义,都应该做个“明礼”之人,做个讲文明、讲礼貌、讲道理、讲规则之人;“友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他人友善的人,才会得到他人的友善。显然,扔鞋小哥的行为既不“明礼”,也不“友善”。
扔鞋小哥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民法通则第75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则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想想看,如果“睡觉哥”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鞋子没有了,他是不是要报警,是不是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如果鞋子顺利找到还好说,一旦鞋子被清洁人员收拾了出去又恰好让垃圾车运送进了垃圾站,扔鞋小哥逃避得了民事赔偿的责任吗?
扔鞋小哥故意侵害“睡觉哥”个人财产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刑律,但也不是一个守法公民应该干的事。起码,他还欠着“睡觉哥”一个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