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特价机票后,因订错机票需退票,却遭遇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为此,昆明一位律师对航空公司及机票代理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的条款无效,并退还自己购买机票的费用。
当事人:
要求确认不能退改签的条款无效
去年11月15日,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颜进到瑞丽出差,预订了11月16日返回昆明的机票。颜进通过一家机票代理网站(以下简称“代理方”)预订一张瑞丽航空公司从芒市飞往昆明的特价机票,购买机票的费用为572元,订票后颜进发现机票的时间错订成11月18日了。
因所订机票不能改签,颜进又重新订了一张11月16日的机票,并马上与客服联系退票事宜。“可客服明确告诉我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只能退50元的机场建设费。”颜进说。
“根据合同法,我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我在起飞前的两天,已向代理方客服告知需退票,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但对方却以特价机票不能退票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太不合理了,这也违反了《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颜进说,之后他多次与客服联系,提出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的规定违法。“后来,对方也同意单独对该张机票退改签,但他们认为这只是对我个人的‘特殊安排’。”
双方协商不下,颜进一纸诉状将瑞丽航空有限公司及该代理方告到了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确认两家公司规定的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的条款无效,并退还自己购买机票的费用572元。
根据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该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瑞丽航空:
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其实有‘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规定的并非只是这两家公司,据我所知,很多人都有过购买特价机票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改签时,遭到机票代理或航空公司拒绝的无奈经历,‘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颜进认为,实际上,这样的“条款”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颜进认为,航空公司与乘客订立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按固定的时间、固定的航线开设航班,从事运输旅客的业务,机票是双方订立合同的凭证,具体条款由航空公司制定并印刷在机票上或者在购票网站上,乘客无权参与协商制定,属于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定期定点的客运合同,接受服务的乘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只要不逾期提出退票要求,承运人是无权拒绝的。“机票中的全价票、头等舱票可以退改签,证明消费者拥有不可置疑的解除合同权利。”
颜进认为,本案不仅限于个人诉求,也是为众多的消费者维权,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昨日下午,上述机票代理方表示,他们会尊重客人通过司法途径表达诉求的权利,会按照司法判决执行。同时,也会进一步对客人做好解释、安抚等服务保障工作。
另外,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也表示,此事目前法院已受理立案,进入司法程序,他们也将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