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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施行 扰乱航空器将存记录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日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同时,该暂行办法明确: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暂行办法要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暂行办法明确,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六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这六种游客不文明行为包括: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还规定,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作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暂行办法明确,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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