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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航班延误赔偿进入“自杀式”索赔时代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民航资源网 下载此文章

      2015年1月10日,昆明至北京MU2036航班上的旅客因不满航班延误,擅自打开飞机紧急出口。警方昨晚通报称,涉事北京旅行团导游李某媛及一名旅客被治安拘留。根据昆明机场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MU2036航班被违法打开的三道紧急舱门分别位于41L、42A、42L座位旁。该航班延误后,北京某旅行社25人团队在其导游李某媛(女)的煽动下,情绪尤为激动。团队中旅客周某(男)违法打开41L、42L座位旁两道紧急舱门。团队旅客李某辉(男)发布虚假信息。

  对于违法事实认定和责任追究,我并没有补充,我只是好奇,众所周知的是,天气原因引发的航班延误并不适用延误赔偿,这些豪客们难道真不知道飞机在飞行中打开紧急舱门的后果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要采取这种很脑残的“自杀式”维权方式,来维那个可能并不存在的权呢?

  这也许就是中国特色的索赔思维:必须要对被索赔方造成压力,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索赔目的。这种思路简单,直接,有效,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极高的可操作性,而且毫无推广难度,适合各类航班延误情况下索赔应用,实乃维权之利器,制敌之绝招。所以,机场和承运人不想继续扩大延误造成损失的心理正好被利用,打蛇当然要打七寸,不卡你机场和承运人的要害,又如何能用赔偿款来平息我心头之怒火?就是要逼你坐到谈判桌前。

  于是,在飞机开始滑行时,门开了。只不过肇事者没想到等来的不是赔偿谈人员,而是警察,更没想到这回法不责众失灵了,警察一带就带走25人……已经明确的是此案中二肇事者求仁得仁进了拘留所,尚待明确的是另一名打开第三扇门的好汉身份还在调查中,想必此人开门时的豪迈此时都已化成了何必当初那么冲动的悔恨吧?

  事实上,这起案例更加加深了我的疑惑:当前航班延误的索赔模式绝对是零和博弈,因为航班延误并非承运人和机场的追求,也非乘机旅客所想,面对共同的航班延误,为什么不能共同面对?思虑再三,只能从人性深处找答案。其中一个最大的可能就是理性经济人,意即只以利益的得失为考虑,行为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唯一地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中国人,已经把自私自利看成天经地义,那么见到别人自私自利,怎么还会生气。”龙应台也如此毫不客气对中国人的劣根性进行了鞭挞,直指此案的核心。这种人性中的劣根性,已经成为国民性的底色,很难擦除。航班延误,只不过是个引子,让人性之恶集中爆发而已。这种“自杀式”索赔,不但将自身陷于险境,同时还绑架了同机乘客为其私利增加谈判砝码,以毫无退让的对立和对抗来坚定满足私欲的决心(肇事者想,你有本事就“上吊给绳喝药给瓶”啊,你有本事就耗着别飞啊,你有本事就别答应我条件啊…… ),全然不顾什么社会公德、飞行安全这些作为底线和红线的存在。所以说,这个案例开启了“自杀式”索赔的新时代,起了很坏的标杆作用。想必肯定会有脑残的效仿者在可预见的将来跟风,他们会这么认为:讲赔钱你不开口,好,我来帮你开(紧急出)口,甚至帮你开飞机都成。不用谢,我不叫雷锋,我叫维权。

  如果不能保证每次都会遇到昆明机场警方这种较真的态度,那么我们也根本不能保证下一次的“自杀式”索赔就不会成功。而只要有了一起成功范例,这种新型“维权”手段就会广泛得以应用。而且,自会有人在事后恨恨道:就算是我拿不到赔偿,我也要让你赚不到钱!有没有钱,都可任性!那么 ,我们现在还有必要对这些“维权者”网开一面,为他们的一点蝇头小利而让民航安全再次屈膝,以顾及什么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吗?

  只要东航一天没有下决心通过法律手段向肇事者索赔由于其任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干脆放弃了自己法律解决此事的权利,我想,我以上的担忧迟早会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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