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12月7日,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国际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在美国芝加哥诞生。这一公约在其后的国际民用航空发展中有何重大意义及深远影响?对中国民航的发展又产生了怎样的积极影响?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民航报记者日前专访了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
记者:《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诞生于怎样的历史需要?该公约自生效以来对世界民航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王志清:由于世界大部分公路和铁路在二战中遭到破坏,航空成为当时最有效、最有利用可能的运输方式,恢复和管制战后的航空运输自然就成为了需要迫切处理的优先事项。加之航空科技迅猛发展带动国际航空运输活动大幅增加,迫切需要一套有效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在这样的背景下,1944年12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缔结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就是《芝加哥公约》。
可以说,芝加哥会议是国际航空法发展的里程碑,其影响不仅在战后短时期内有所体现,迄今为止,会议上签署的包括《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在内的三个重要协定,仍是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基本的法律渊源,其构建的国际法律制度时至今日依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保障和引领作用。此公约也使得全球民航业得以安全和平发展,造福于全世界各国人民。
记者:中国的加入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体系产生了怎样的积极作用?
王志清: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创始国及一类理事国,自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来,中国恪守公约宗旨,履行应尽义务,积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国际民用航空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对推动国际民用航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们积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历届大会及其全球性、地区性会议,认真履行财务义务。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第一个地区分办事处的东道国,中国积极提供财务和人力资源支持,保证亚太地区分办事处顺利运营。2010年,我国成功举办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航空立法史上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同时,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际航空法律文书的活动,支持国际民航组织在改善空域组织和管理方面的努力,参与国际民航组织新航行技术发展,开展了一系列民用航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记者: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中国民航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积极影响?
王志清:中国自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合法席位以来,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构建的国际民航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民用航空管理体系,实现了我国民航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中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二,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航空运输系统,航空安全水平跻身世界先进国家行列。全国运输机场数量达193个,机队规模达3664架,国内航空公司共开通国际航线427条,已通航50个国家118个城市,同时有56个国家的111家外国航空公司通航我国40个城市。
1974年以来,中国连续10次当选二类理事国。2004年至今,连续4次当选一类理事国。中国以航空运输大国的姿态,积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作用不断提升,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记者:未来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体系下,中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将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国民航的国际参与度,增加在政策、标准制订等种种方面的话语权?
王志清:过去40年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和借鉴其他成员国的先进经验,航空运输发展取得较大成绩。作为一类理事国,中国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民航事务,为提升全球民航业的安全水平作出自己的贡献。为此,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搞好机制建设,从制度上鼓励、保证充分参与国际民航组织活动。二是搞好人才培养,打造一支懂技术、通语言、知规则的人才队伍,努力讲好中国民航故事。三是扩大对外交流,彼此分享经验,推动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