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张添福 摄
《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7月24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玲、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韦志义、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杨扬,分别就《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袁玲说,《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一部关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青海省“一优两高”战略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将为规范青海机场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省民航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规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规划与建设方面的相关内容,强化了安全运营与服务方面的相关内容,突出了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法律责任。
韦志义介绍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推动机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青海省委有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从实、从细、从严规范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并将有力地促进青海机场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利于加快全省机场管理体制、运营模式、运行机制的改革,有利于推动青海民航事业健康发展和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机场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改善地方投资环境、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青海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杨扬就《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一是在民用机场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处理好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边界,促使民航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权责定位清晰,管理体制更加完善,管理措施更加有效。
二是保障民用机场的持续安全,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条例》用专章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作了要求,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好各自定位、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各自义务、落实好各自责任,又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提高机场安全营运水平。特别是针对高层建筑、“低慢小”航空器和电磁干扰等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情况,《条例》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以及区域内必须禁止的活动,以更好保障航空运行安全和民众航空出行安全。
三是针对公众关注的运输机场服务质量问题,《条例》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要求运输机场必须具备服务规范、必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完备的投诉受理制度等。各机场要通过贯彻实施《条例》,正确处理好与航空公司,与其他驻场单位,与旅客、货主之间的关系,创新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打造服务品牌,不断提升服务内在品质,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四是考虑到青海省通用航空尚处于起步阶段,通用航空规模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而国家层面对通用航空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尚不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航空消费需求有较大差距的现实,《条例》对通用机场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未来扶持通用航空发展留出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