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华北局出台《华北地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审定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华北地区飞行区等级指标4E及以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许可证颁发和换发前的审定工作。
机场使用许可审定按照飞行区指标和发证类型分为Ⅰ类和Ⅱ类事项:Ⅰ类事项是指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及4E的运输机场换发许可证,以及新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颁发许可证;Ⅱ类事项是指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C及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换发许可证。Ⅰ类事项由管理局负责审定;Ⅱ类事项由所在地监管局负责审定。
《华北地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审定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华北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规范机场使用许可审定工作,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和换发前,应进行使用许可审定。本办法适用于华北地区飞行区等级指标4E及以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许可证颁发和换发前的审定工作。
第三条机场使用许可审定按照飞行区指标和发证类型分为Ⅰ类和Ⅱ类事项。
Ⅰ类事项是指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及4E的运输机场换发许可证,以及新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颁发许可证;Ⅱ类事项是指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C及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换发许可证。
第四条审定工作由管理局和监管局按照如下职责分工进行:Ⅰ类事项由管理局负责审定;Ⅱ类事项由所在地监管局负责审定。
第五条管理局在每年年初制定并下发年度机场使用许可换证审定计划;监管局依据审定计划,结合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的审定方案,并报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审定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在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提交的使用许可证颁、换发申请后,管理局、监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审定工作。
第七条审定工作应成立审定组,根据机场使用性质,由运输处、通航处、航卫处、机场处、空管处、通导处、气象处和公安局(监管局为相应职责处室)的监察员组成,机场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并按照各自专业参加审定。
第八条审定组一般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协调员1人,下设飞行区、目视助航、应急救援、航空安保、运输管理、机场空管、人员素质调查共7个专业组。其中:飞行区组、目视助航组和人员素质调查组由机场处负责,应急救援组由机场处、公安局和航卫处负责,航空安保组由公安局负责(不参与运输机场换证前审定),运输管理组由运输处负责,机场空管组由空管处、通导处和气象处负责(监管局为相应职责处室)。
第九条审定组人员配备要求:
Ⅰ类事项:一般由管理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管理局机场处领导和监管局领导各1名任副组长,管理局机场处监察员1名任协调员。各专业组审定人员一般由管理局和监管局监察员共同组成,由负责部门确定。
Ⅱ类事项:一般由监管局领导任组长,管理局机场处和监管局机场处领导各1名任副组长,监管局机场处监察员1名任协调员。各专业组审定人员一般由监管局监察员组成,由负责部门确定。如缺少相关专业监察员或审定人员不足,可申请管理局相关处室协调安排。
各专业组人员应持有监察员证,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条审定工作牵头部门应拟定审定通知,制定审定方案,并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审定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各专业组审定内容:
飞行区组:飞行区、机坪相关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机场基础资料的符合性;
目视助航组:供电、目视助航相关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
应急救援组: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相关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对于委托管理的,主要审定协议内容及相关责任落实情况);
航空安保组:安保相关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
运输管理组:客运、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相关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
机场空管组:管制、通导、气象和航行情报相关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
人员素质调查组:机场的安全政策、安全投入、安全文化情况,以及机场各层级员工对安全运行的认识。
第十二条审定工作分为资料审查、手册审核和现场审定三个阶段,资料审查和手册审核应在现场审定前完成,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资料审查:各专业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于缺少资料的,由审定组向申请单位提出补充要求。
(二)手册审核:各专业组对机场使用手册进行审核,填写《机场使用手册审核意见》(附件1)交审定组。
(三)现场审定:采用集中现场审定方式,时间为3-5个工作日。
(1)召开审定启动会:启动会由审定组和机场相关人员参加,审定组宣布审定人员名单,说明审定依据、方法及工作要求,机场介绍迎审工作情况及对接事项安排。
(2)实施检查:各专业组按照《华北地区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审定检查单》(附件2)进行现场检查,讨论形成本专业组《机场使用许可审定专业组意见》(附件3),并与检查单一并提交审定组;审定组汇总各专业组审定意见,讨论形成机场使用许可审定意见(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应明确是否通过使用许可审定及后续问题的整改要求,遇有重大问题由组长评估是否提交管理局决策。
人员素质调查小组针对每个机场单独出题,不计入符合率,调查情况应记录在使用许可审定意见中。
(3)召开审定结果通报会:通报会由审定组和机场相关人员参加,审定组通报使用许可审定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Ⅱ类事项,监管局应向管理局提交使用许可审定意见、《机场使用手册》批复文件和批复后的《机场使用手册》2套及电子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审定符合率低于90%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审定组向管理局安委会提交对该机场的限制运行建议。
第十五条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审定工作的组织、审定内容及程序,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审定检查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不适用于许可证变更的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局授权机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