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交通部、民航局等部门密集发布与通用航空相关政策文件,利好频频,2018年,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前景可期。
据通航资源网不完全统计,2018年1月共发布15条通用航空类相关政策文件(含征求意见稿)。
详情如下:
1月9日,民航局控管办发布《关于变更航空器地址编码申请方式的通知》。通知指出,控管办决定将航空器地址编号申请方式由提交纸质文件办理变更为网上办理,2月1日后,不再受理纸质文件申请。
《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
1月10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调整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即日起,CCAR-135部运行驾驶员申请体检合格证时,体检标准参照CCAR-67FS标准执行,无需参加招飞体检和复查。
1月10日,民航局飞标司印发了《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将通航装机的使用过器材的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简化。
通知指出,除翻修外,用于非大型航空器的部件维修和放行按照CCAR-43部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记录格式自定,无挂签要求,CCAR-91部运营人无需提交备案材料。
1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34号令颁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
除规定有明确限制的,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等及民航其他相关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1月12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工作标准化检查程序(试行)》。该管理程序是为保证和加强适航审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标准化,完善适航审定管理体系,规范了适航审定标准化检查工作。
2018年1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中国民航航空情报管理(AIM)实施指南》。
《指南》基于对中国民航航空情报业务现状的评估和发展要求,阐述了2017-2025年期间航空情报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愿景和达成既定目标的实施策略和实施方法,为民航空管系统建成中国民航航空情报数据库、完成AIS向AIM过渡提供指导。
1月16日,民航局飞标印发了《关于91部和135部运营人审定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为杜绝通用航空管理中存在过度监管的错误做法,营造通航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宽松的发展环境,飞标司就91部和135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四大问题进行了明确。
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交通运输行业应用专项规划(公开版)》。
规划指出,加快推进北斗区域系统、全球系统及相关增强系统在运输及通用航空定位、导航、授时及监视领域的应用,鼓励国产大飞机及通用航空器应用北斗系统;建设基于北斗的通用航空应用示范系统工程。
1月19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印发了《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
通知指出,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航空器进行的设计小改,采用备案制管理,无需向局方申请设计批准。
“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运输司于1月23日下发“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通知》称,运输司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意见,并于1月30日前收集各方书面反馈。
1月25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由于CCAR-135部涉及多种航空器运行,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飞机类别,又有直升机类别,载客数量从1人到30人,情况多种多样,实际运行中适用条款容易发生混淆。为简化和规范运行,特为其中的小型航空器制定本程序。
《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修订稿)》
1月25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对<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修订补充了数据链通信、PBCS以及相关运行规范知识,新增了运行批准内容、程序,完善了运行人员资格和培训内容,明确了航空运营人建立健全数据链事件报告工作机制,修改了飞行计划内容等。
1月26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突破现行“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对部分运行场景的飞行计划申请与批复流程作出适当简化;对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机给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许空域、免予计划申请等。
《关于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和执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1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管理和执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为鼓励更多的娱乐、私用飞行爱好者积极投身于飞行活动中,民航局拟在全国范围内对运动执照和私用执照的训练管理和执照管理进行试点工作。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规定自2018年1月12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为为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直升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等证书的颁发和更改规定了噪声标准。
政策文件明确了我国通航业发展的路径与规划,值得每一位通航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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