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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7-04-01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消息,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4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公告》,公告显示,近日公司收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根据通知精神,《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国内机场的成本变动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成本回收、公开透明、非歧视性、用户协商”的原则,调整机场收费标准,不断完善机场收费机制。

  二、目标

  进一步调整机场分类和管理方式,理顺收费结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范围。加强机场收费监管,逐步建立与民航体制相适应的机场收费管理体制和定价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调整个别机场收费类别

  依据《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号)中机场分类原则,调整机场分类目录。机场分类目录由民航局确定和调整。

  (二)调整机场收费项目内涵

  停场费内涵增加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提供守护服务的内容,即停场费为: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提供停放机位及安全警卫、监护、守护、泊位引导系统等设施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机场收费项目由民航局确定和调整。

  (三)调整机场收费管理方式

  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及二类、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除二、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基本项目外)的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调整机场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调整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行李和货物邮件安检费收费标准基准价。民航局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设施及服务的合理成本、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准价。

  起降费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具体由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2.调整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头等舱、公务舱休息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售补票柜台出租、值机柜台出租以及一类机场的地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其提供设施和服务水平与用户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2)二、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民航局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设施及服务的合理成本、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准价。特种车辆、桥载设备等额外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家地面服务提供方运营的机场,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不允许上浮;两家及以上地面服务提供方运营的机场,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具体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根据其提供设施和服务水平与用户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五)调整备降航班起降费收费标准

  航空公司在签署备降协议的机场起降,备降航班的起降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在未签署备降协议的机场起降,备降航班的起降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备降航班其他机场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正常航班。

  (六)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政策

  通用航空器使用运输机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最大起飞全重为25吨以下的通用航空器收费标准可参照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执行;通用航空器使用通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用航空器的具体机场收费标准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

  (七)调整旅客服务费优惠政策

  不再制定旅客服务费优惠标准,具体优惠幅度由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以上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民用机场收费政策仍按照《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调整方案》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董事会表示,浦东机场属于一类1级机场,此次有关机场收费标准的调整预计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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