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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征求意见

  图:关于征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咨询通告意见的通知。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了“关于征求《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咨询通告意见的通知”。通知如下: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有效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民航局7月20日印发了《关于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民航发〔2016〕51号),增强了规章的可操作性,规范了经营许可管理。为健全法律规章体系,我司以《通知》为基础,结合规章施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起草了规范性文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咨询通告AC-290-TR-2016-XX)征求意见稿。请各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研提修改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反馈我司。

 

  请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http://ga.caac.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10-64092821

 

  内网邮箱:TANGHE@CAAC.NET

 

 

  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部)实施工作,现就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关于第六条

  已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如其拟继续开展“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项目经营,应督促其在限定期限内购买或租赁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要求的航空器,并在通过相应运行合格审定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二、关于第八条

  (一)关于第一款

  1.关于“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该表述明确了许可证持有人应为企业法人,但申请人不受此限。

  2.关于“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

  通用航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为其所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所载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二)关于第六款

  1.培训主体。通用航空行业管理部门、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院校所及社会组织。

  2.培训经费。通用航空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所需经费应申请专项财政经费。

  3.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必需包括: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4.其他要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符合CCAR-290部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第七款

  为降低行业准入要求,经征求民用机场管理部门意见,企业具有“满足航空器运行要求的起降场地”可视为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关于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原则上应由民用机场管理部门予以审核。

  (四)关于第八款

  通用航空作业设施、设备应符合如下标准:

  1.符合国家安全、产品质量等管理要求的最低要求,相应产品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涉及适航审定的,需符合民航适航管理要求,取得民航适航维修等管理部门认可或者豁免;

  (五)关于第九款

  1.许可证持有人需履行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义务,投保额度由许可证持有人自主决定。

  2.鼓励许可证持有人结合自身实际以及近年来民航安全事责任故发生后民事赔偿案例投保机身险、机上人员险。投保额度由许可证持有人自主决定。

  三、关于第十条

  (一)关于第四款

  1.关于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参考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有关规定,航空器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购买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占有、租赁合同,发票,交付证书等。占有权证明文件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证书等。

  2.关于航空器租赁期限。许可证持有人应保证其登记运营的租赁航空器的租赁合同持续有效。如航空器因租赁合同到期等原因退出运行,应及时申报企业运行信息变更情况。

  (二)关于第七款

  许可证申请人为法人的,须与拟聘用航空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提交其与拟聘用航空人员签订的聘用意向协议书,参照正式劳动用工合同格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用意向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与拟聘用航空人员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并报住所地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第十款

  《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组织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与经营项目相对应的作业质量标准及管理规定、作业流程及质量管理规定、合同样本,以及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的其他内容。

  涉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作业项目,企业标准或管理规定应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关于第十一条

  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条规定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可依据CCAR-290部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依法撤销其以欺骗手段取得的经营许可,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注销该经营许可证,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七条

  如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违反CCAR-290部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依据CCAR-290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给予处罚。

  六、关于第二十条

  许可证持有人设立分公司的,如其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应按照CCAR-290部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事宜。

  七、关于限期整改期限事宜

  许可证持有人存在需进行整改问题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如许可证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应要求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整改。

  八、关于办理航空器购租证明文件事宜

  许可证申请人可持《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须知》或《经营性航空俱乐部变更经营项目须知》办理购租机证明文件《航空器引进备案表》。

  九、关于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事宜

  申请人办理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时,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由原来的包括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许可证、筹建证明文件四类文件,调整为包括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两类。

  申请人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时,不需要出具《航空器引进备案表》。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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