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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组织宣贯《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10 来源:中国民航网 下载此文章

最新修订的《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11日起施行。11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京召开宣贯视频会议,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宣贯和落实《规定》,进一步规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修订后的《规定》侧重于管理层面,不仅实现了从技术型规章到行政型规章的改变,同时也是目前民航方面涉及范围较广的一部规章。《规定》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明确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职责、制定原则、设计要求、审批流程、校验和试飞、实施和维护、对设计人员和单位的要求以及监督检查等,填补了管理规则方面的空白,同时将不涉及管理原则的具体技术标准从《规定》中抽出,单独以技术规范和咨询通告的形式下发,便于今后及时修订,并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和长期适用性;进一步确定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批准主体,明确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责任主体,规范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的要求;并对通用机场作出区分处理,在制度设计上,运输机场建立飞行程序是一项义务,通航机场可根据运行需求及安全考虑决定是否建立飞行程序。

据了解,民航局于1991年发布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20号令),2001年修订20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98号令),2003年第二次修订98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119号令)。在当时民航基本一体化运行的历史条件下,以上三个规定不仅实现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全面接轨,而且对提高民航整体安全运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民航局飞标司从2011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规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工作,视频会议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提高对新规的重视程度。各单位要厘清主体责任,做好“放管”结合,提高对规章的认识,以规章为准绳提升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二要抓好新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将于11月举办一期《规定》的专题培训,对规章的施行开展进行专题研讨。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宣贯落实工作。明年民航局还将组织院校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工作。三要做好后续监察工作。通过FSOP系统,各地区管理局组织辖区各监管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

民航局飞标司领导、航务管理处相关人员,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空管局、院校、机场公司、航空公司、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校验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在主会场、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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