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适时完善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管理和转移支付管理。具体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通勤机场和通用机场)、航空公司和通航企业,民航局行政事业单位及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和单位。
二、民航发展基金资金安排的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划;
(二)重点保障民航安全运行;
(三)支出安排向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
(四)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民航发展基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通用航空、科教、信息、适航审定等基础设施。
(二)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机场、西藏机场补贴。
(三)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航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设备更新、改造等。
(四)民航安全、教育、信息等事业发展。
(五)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支出标准,由民航局商财政部分类确定,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及民航事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五、民航发展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投资补助、机场自主安排和对机场基建贴息方式安排。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通用航空和中小机场运营,采取运营补贴方式安排。民航发展基金用于安全、教育、信息等非基础设施项目,采取按项目补贴方式安排。
六、民航发展基金中央本级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复审后,分别将审核意见报民航局和财政部。民航局在此基础上提出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专员办复审意见,对民航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后下达资金。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用于机场自主安排项目,由地方机场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50%的1.2倍向民航局申报自主安排项目和资金,民航局原则上按照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50%核定机场自主安排资金,因项目储备不足或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而无法安排的额度,由民航局统筹调剂用于其他机场符合规定的项目。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用于中小机场补贴,由民航局根据补贴标准和统计数据直接予以审核。
七、民航发展基金中央本级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办理。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管理,民航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民航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八、民航局应建立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制度,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
九、国务院对民航发展基金管理另有要求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航局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 民航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54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民航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