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突出强化航空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发展、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
现行民航法于1996年3月起施行,已经实施整整20周年,某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民航事业的发展,亟待修订完善。此次民航法大修亮点颇多,涉及条文较多,修改力度较大。主要是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
依法惩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行为。这意味着以后民航乘客的言行不能任性,否则一旦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一章,明确了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机构职责、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非法干扰行为等原则性内容,对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除劫机、扣留人质等,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均将被依法惩处。
近年来,“空闹”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尽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今年2月开始施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旅客文明出行及维护航空运输安全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但是依然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不文明行为。究其原因,还是源于对于此类事件量刑过轻,大多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处理,拘留几天、罚点款了事。 “空闹”对航空安全存在潜在的严重危害。按照国际惯例,只要涉及航空安全,都应从严从重处罚。有必要通过修订完善民航法,对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惩处形形色色的“空闹”行为,让“空闹”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当然,如同巡警在街头执勤一样,民航警察、航空安全员在处理“空闹” 事件时,也要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强化证据意识,使用执勤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最近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下发了《航空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在航空器内告知旅客已进入音视频采集公共区域,并要求在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防范、制止机上非法干扰和扰乱行为,对机上非法干扰行为人、扰乱行为当事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强制其离机,收集证据材料、调解、询问等情况,都要进行音视频采集,记录仪的音视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实践证明,用好配备执勤记录仪对于厘清争执各方责任,澄清传言谣言,特别是监督警方文明执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也应是民航立法的题中应有之意。民航法不只是民航管理法,也应是民航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有利于切实保护航空消费者权益。在现行民航法维护旅客、托运人作为航空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护措施。具体包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于残疾人乘机的保护,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搭乘航班提供便利,民用航空器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航班延误处置的原则性要求。征求意见稿还增加提供充分保险的要求,鼓励通用航空企业投保机上人员险,规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进一步强化受害人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的服务工作。当然,民航法有关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权益保障依然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为乘客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一言以蔽之,姗姗来迟的民航法大修,将为民航事业插上更为强劲的法治翅膀。民航法大修要刚柔相济,既要重拳出击形形色色的“空闹”,也要加大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为乘客的维权敞开法律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