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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修改民航法须满足消费者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6-08-12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只有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才能最终实现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改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才能最终实现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的目的。可以设想,如果航空公司飞机晚点之后,地面服务人员随时向消费者通报有关情况,那么,很多消费者就不会出现情绪性反应。如果民用航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既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也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飞机出现机械故障或者飞机调配出现明显失误之后,能积极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并且给消费者一定的精神补偿,那么,消费者就会自觉地帮助民用航空公司恢复航班秩序,从而达到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益双赢的目的。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民用航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出现航空管制情况的时候,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消费者摆脱困境,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必须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减少民用航空服务产生的矛盾。

  笔者的建议是: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衔接,民用航空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民用航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追究民用航空公司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督促民用航空公司改进自己的经营方式,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其次,航空公司应当通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选择权。现在一些民用航空公司已经安装现代化的安全电子设备,允许消费者在民用航空班机上使用移动电话。部分民用航空公司为了确保飞行安全,主动设立屏蔽设备,使民用航空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不受电子干扰。所有这些都是在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限制,从而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满足。假如一味依靠法律手段限制消费者在航班飞行中的行为,那么,不仅容易引发矛盾,而且会降低民用航空公司的竞争能力。航空公司应当依靠科技创新,不断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如果动辄对消费者实行处罚,那么,有可能会导致自身的竞争能力下降,还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第三,民用航空公司应当切实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从便民的角度出发,提高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安全性。民用航空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任何情况下民用航空都存在危险。民用航空公司应当充分意识到,解决民用航空的安全性问题是民用航空公司的职责所在,只有不断提高飞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才能提高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安全性。反过来,如果不断限制消费者在民用航空运输途中的行为,那么,虽然可以达到维护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目的,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乘坐民用航空是为了便利,而不是为了放弃自己的权利。假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只是为消费者附加一系列限制性条件,那么,就是把困难留给消费者,把方便留给民用航空公司自己。这样的立法模式并不可取,它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民用航空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航空公司应当充分意识到,在经营过程中既要考虑国际惯例,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不能在限制消费者权利方面强调国际惯例,而在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强调中国的国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必须对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作出整体性规划,一方面,彻底理顺我国民用航空管理体制,建立精干高效的民用航空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对我国通用航空等新兴航空事业的发展作出前瞻性的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航空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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