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近日,在南航CZ3275南宁—西安航班上,乘务员发现一名旅客使用手机,多次劝阻后该旅客依然不肯关机。乘务员只好报告机上安全员,安全员再次对该旅客进行劝阻和警告,但依然无济于事。随后,安全员强制其关闭手机并报告机长。航班在落地前,机组向机场公安报警。航班落地后,机场公安到场对事件进行了调查。但该旅客拒不配合,还踢坏了客舱氧气面罩面板。机场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客舱。该旅客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经机务部门评估,该旅客损坏的机上设施须赔偿现金23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这是对旅客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装置作出的限制规定。第200条规定,对违犯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乃至给予刑事处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上述事件中的当事人经多次劝阻不关手机,还损坏了机上设施,机场公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会干扰飞机的通信、导航、操纵系统,影响飞机与地面的无线信号联系,尤其在飞机起飞和下降时干扰更大。如果造成很小角度的航向偏离,也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惨重后果,是威胁飞行安全的“杀手”。就手机而言,不仅在拨打或接听过程中会发射电磁波信号,而且在待机状态下也会不停地与地面基站发生联系。虽然每次发射信号的时间很短,但具有很强的连续性。飞机在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手机可能与地面基站取得联系,而此时发生的联系会严重干扰导航系统,误导飞行信号,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
机场公安提醒广大旅客,每位乘客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不要认为这是小事,而要充分认识到遵守该项规定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整架飞机的飞行安全,必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此外,乘客还要了解相关飞行知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