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4月4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6-04-04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已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将于2016年4月4日起施行。3月30日,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在京召开民航安全信息工作视频会议,对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宣贯和落实《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提出要求。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和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人员和设备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优化事件报告和处理流程,不仅改变了原规定中按事件等级报告的模式,将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分别优化了报告流程和时限,而且强化事件信息处理的要求,突出闭环管理过程;新增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明确了自愿报告系统的建立、运行规则、报告途径、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加强了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方面的相关要求;完善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事业单位不报、谎报和迟报安全信息的处罚,并按照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改正性,分类列出了处罚条款,新增外国航空公司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条款。

  另外,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拓宽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范围,新增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定义为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并且规范了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强化了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中的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的管理。

  在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方面,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明确了局方和企事业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并且明确安全信息工作人员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培训,统一了培训标准,对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提出了新要求。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43号)于200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7、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分别以民航总局令第180号和民航局令第194号公布施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信息收集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视频会议要求,今年民航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的重点是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效能、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推进重点安全项目。就做好民航航空安全信息工作,会议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增强安全信息工作的敏感性。各单位要不断强化各级干部、员工的规章意识和主动报告意识,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大原则,尽可能将关键要素报全,弄准确。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坚决落实事故调查的主体责任。二要提高安全信息系统的效能。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责任,认真梳理和优化本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流程,确保相关人员的岗位和资质相匹配,提高信息的传送效率和内容的准确性、专业性。三要加强安全信息工作的监管。各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四是要抓好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宣贯落实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新规则要求修订本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组织运行保障单位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要特别关注新规章中安全信息报送程序的变化,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情况。

  会议还对今年民航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部署。

上一篇:《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等4月28日起实施

下一篇:《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公布

主办单位:民航发展网     承办单位:北京盛世华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010-68160386    传真:010-88210800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其言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本站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

工信部备案许可:京ICP备190535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