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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审定政策浅析

发布日期:2015-04-13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的逐步开放,通用航空产业迎来了井喷式发展,无人机、轻型运动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等各类通用航空器适航取证需求越来越大,本期将和大家探讨一下我国适航当局对于轻型运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政策。

 

  关于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审定及管理政策,2009年5月中国民航局颁发了咨询通告AC-21-AA-2009-25《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15年2月又发布了该咨询通告的修订版AC-21-AA-2015-25R1。这里将在探讨适航当局对于轻型运动类航空器适航审定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解读该政策的变化。

 

  1.哪些航空器属于轻型运动航空器?

 

  《指南》指出,轻型运动航空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

 

  (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i)600 公斤(1,320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ii)600 公斤(1,32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

 

  (iii)650 公斤(1,43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5)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 座。

 

  (6)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7)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12)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重新定位起落架。

 

  (13)对于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2.轻型运动航空器需要取哪些适航证件?

 

  根据《指南》要求,轻型运动航空器应满足CCAR21部第21.25条要求,属于限用类航空器,其型号设计需依据AP-21-AA-2015-37R1《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取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轻型运动航空器需要在CCAR 21部第四、五章规定的生产批准系统下制造,也即轻型运动航空器的生产需要依据AP-21-08《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取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APIS),或依据AP-21-04《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取生产许可证(PC)。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TDA),并在经局方批准的生产系统(取得APIS或PC)下制造的每架轻型运动航空器,在进入通航市场之前还需要经适航当局进行必要的审查后获得限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AC)。

 

  3.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基础是什么?

 

  审定基础既是适航当局对民用航空产品进行适航审定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申请人必须要满足并表明符合性的标准。

 

  《指南》指出,轻型运动航空器设计批准必须满足CCAR21部第21.25条要求,以及作为轻型运动航空器设计、生产、运行和维修标准的美国试验和材料标准协会(ASTM)的相关标准。不同类型轻型运动航空器适用的ASTM标准及其版本如下表所示。这些规章条款要求和适用的ASTM标准外加必要的专用条件就构成了型号的审定基础。

 

 

  3.1审定基础规定的修订

 

  对于审定基础的规定,新修订的2015年R1版《指南》作了较多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定基础中新增了部分ASTM标准,新增了F2339(火花点火活塞发动机)、F2538(压燃点火活塞发动机)或F2840(电动)发动机标准要求,F2506螺旋桨标准要求,F2316机身降落伞标准要求,以及F2626(术语)、F2839和F2930等符合性惯例和指南标准。其中F2626、F2839和F2930为非要求性标准,而是指导性标准,为轻型运动航空器如何符合前述ASTM标准提供指导。

 

  (2)明确要求,自R1版《指南》颁布之日(2015年2月6日)起申请TDA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必须使用上表中规定且适用的ASTM标准的版本;对于之前已经申请TDA并获得受理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可以使用已经确定的、较早版本的ASTM标准。

 

  (3)产品质量保障方面不同类型航空器统一改为使用F2972标准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航空器适用的生产接收检验标准进行了更改。由于涉及到标准的更换,其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有待进一步深入分析。

 

  3.2修订的影响

 

  对于前述第(1)方面的修订,实际上在2014年AP-21-AA-2014-37《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颁布以来,局方对于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审定就要求审定基础中包含适用的发动机ASTM标准、F2506螺旋桨标准和F2316机身降落伞标准要求。此外,对于新增的F2626、F2939和F2930等标准,由于不是要求性标准,不仅不会新增符合性验证和审定工作量,相反还可以作为要求性ASTM标准的符合性验证和审定的指导标准使用。因此,第(1)方面的修订对现行轻型运动航空器的适航取证和审定影响不大。

 

  对于前述第(2)方面的修订,未颁布R1版《指南》之前,申请TDA时确定的审定基础中ASTM标准的版本为申请之日最新有效的版本;而R1版《指南》颁布之后,申请TDA确定的审定基础中ASTM标准的版本为《指南》中给定的版本(也即本文中的表1)。也就是说无论日后这些ASTM标准是否再发布更新的版本,再申请轻型运动航空器TDA时确定的审定基础中ASTM标准的版本仍为表1中版本(除非《指南》换版或局方其他明确要求)。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保证日后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基础的统一,方便适航审定和管理,对现行轻型运动航空器的适航取证和审定无任何影响。

 

  在通航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局方审定获取适航证件是轻型运动航空器合法进入通航市场并长远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而只有把握了局方对于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政策,方能从被审定人(也即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做好相应准备,保证适航取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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