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闻报道《用户购机票后信息遭泄露,东航与去哪儿被判道歉》获得了大量关注,它为旅客订票信息——隐私的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
近年来航空旅客订票信息屡屡泄露,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这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此也引发旅客和航空公司的矛盾。以往旅客面对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欺诈,权利救济路径除了向航空公司、民航主管单位投诉外,只能借助于公安的力量侦破案件,但即便案件侦破也很难获得损失赔偿。航空公司面对旅客和大众的指责往往也是推出中航信,指出自己力所能及甚至身不由己。然而,最近一年内的两个案件(包括新闻报道中涉及的案件)则为旅客救济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这两个案件都是旅客因订票后详细信息被泄露,收到欺诈短信,故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都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一审都判决驳回,二审都转为支持旅客诉求。两个审级法院的判决完全不同,但按照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败诉方应履行生效判决。
仅以二审判决来看,二审法院判决有利于督促相关各方,尤其是承运人和能获知旅客订票信息的第三方平台或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监管,最大化地保障旅客信息和隐私,维护航空运输秩序,可以说,二审判决的社会效果是良好的,法官的立意也很明确。从法理上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采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系采过错原则,然而,从案情本身来看,旅客是很难完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的举证。二审法院不拘泥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是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其指出:“一审法院以‘无证据推论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为由驳回庞某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庞某加以了不可能完成的举证义务,应予以纠正”,并且以高度可能性作出了判决。
尽管我国非判例法国家,该判决不会产生下次判决援引的效力,但这两个相似的判决(分别于2016年9月、2017年3作出)会是一颗巨石投入水中溅起巨浪并掀起一圈圈波澜,波及诸多承运人、中航信、机场、销售代理、销售平台等。幸而这个案件中的原告有足够高的警惕性,擦亮了眼睛,识破了骗局,防止了损失,但如果因为信息泄露被欺诈导致损失,那么按照判决已然确定的侵权责任,承运人和相关平台也要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至于承运人和相关平台、甚至实际侵权人的责任自有其他法律予以规范解决,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个判决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即如果旅客做了初步举证订票详细信息被泄露,那么因此产生的损失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承运人承担,而不仅仅依赖于犯罪分子的赔偿。司法判决实现了个案的正义,确实保护了在订票信息传递管理使用方面弱势的旅客,确保了旅客隐私权,也促进了承运人及相关主体完善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保护,实现了多赢。
相信这个判决会的得到普通百姓的拍手称快。但进一步思考,这个举证责任的倒置会不会延伸到民航的其他纠纷,这是不是违反《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当发现实际侵权人甚至是犯罪分子时,航空公司如何追责?在网络安全技术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在与违法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博弈中,这种纠纷不可能立刻消除,承运人的败诉会不会加大承运人法律风险、增加运行成本呢?航空公司该如何行为才能既保护了旅客权益又化解自我风险呢,航空公司与中航信及相关平台该如何约定义务、分配责任呢?
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速度很快,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两年创新了很多判决,甚至颠覆了传统的思路,如果说一审是保守,那二审可称为创新,当然从社会效果来看,二审判决更优。社会进步推动法制变迁,法制变迁又影响人们行为,进而又推动社会进步。
最后,借用二审法院的判决——“东航和去哪儿网的安全管理并非没有漏洞,还存在提升的空间”。
民航法治建设路漫漫其修远兮!(许凌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