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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级机场须设空气监测系统

发布日期:2018-01-16 来源:未知 下载此文章

       飞机场建设环评审批需要具备条件,环保部今天发布的《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予以明确。其中,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超千万人次机场,《原则》提出了设置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在机场和主要声环境敏感区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

       环保部指出,《原则》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原则》规定,新(迁)机场建项目从声环境、生态、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环境要素方面开展了多场址方案环境比选,提出了必要的调整、优化要求。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的可审批。

       同时,对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提出了调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跑道起降比例等工程优化方案,提出了环保拆迁、建筑隔声、周边相关规划控制及调整等措施后,对声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机场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可进行审批。

      《原则》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鸟类迁徙也提出要求,其中的要求是,要调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优化飞行程序和跑道及起降比例,还要提出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采取了避让、工程防护、移栽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生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进行审批。

       “有场区供暖设施的,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远期)超千万人次机场,结合飞机尾气影响预测,提出了必要的对策建议。”《原则》说,在采取这些措施后,对环境空气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可审批。

       按相关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也是机场环评通过审批的一项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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