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青年网报道了武汉天河机场“宠物犬托运途中闯入机场禁区,被打得惨不忍睹狗主人质疑”一事。事发当日行李分拣员在打开航空器后舱门后,一活体动物跳出货舱门并逃离,因其处于受惊状态,为避免该犬逃窜上跑道、机坪,对运行中航空器产生严重安全影响,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机场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对金毛犬进行了控制和应急围捕。
为避免该犬逃窜上跑道、机坪,对运行中航空器产生严重安全影响,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工作人员这样处置虽说不上完全妥善,但在这种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就是最客观的处置。也许还存在着更妥善的办法,但跑道密集的起降频率是一个无形的时间限定条件,而在此时,任何所谓的更妥善的办法都应当服从于安全第一、刻不容缓的需要。
如果换一个场景则更能说明这样做的必要性:由于跑道上有狗乱跑,多架飞机无法降落,而只能盘旋于跑道上空,这对空管的难度会有很大的增加,同时,任何飞机的燃料都是有限的,而且航线上其他飞机也会不断增多,等待降落,而这一切都构成了难以预料的安全隐患。但飞行安全不能靠赌注,因此,与飞机上所有人的生命安全相比,出于必须的责任心,机场工作人员这样的处置没什么不可以。
不过,虽然机场方面对金毛犬进行控制和应急围捕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这件事还要一分为二地看。因为这只狗已经逃离了舱门,所以一定要给予严格的控制和应急围捕,这是既成事实阶段必须的处理方式,也就是结果意义上的必须方式。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既然这只狗有合法合规的托运协议,那机场方面就应对这只狗尽到必须的管理义务。
狗主人花钱按合法合规的方式给这只狗办理好了托运手续,这就意味着机场方面有责任将这只狗安全送达狗主人一方,在这其中,狗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而另一方面,机场既然接受了这种协议托运,就形成了一种法定意义上托管代理人的关系义务,而机场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就应当将这只狗看管好。而合法的托运手续,既规定了法律意义上应有的结果,也规定了机场方面在管理过程中的管理义务。
但是,“事发当日行李分拣员在打开航空器后舱门后,一活体动物跳出货舱门并逃离”,这说明这个问题的雏形已经形成于机舱内,而不是发生于交到狗主人手里后,而这只狗之所以能跑出机舱,其实就是机场管理方失责造成的结果。因此,机场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对金毛犬进行了控制和应急围捕,虽然这并没有什么错,但对于之前形成的因管理不利而导致狗跑出机舱的问题,才是造成出现这起事故的根源所在。
机场安全无小事,但这并不能仅仅表现在狗跑出机舱之后的控制和应急围捕,而在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中,事前的防患于未然才是杜绝问题的根本之策。在这起事件中,狗本身没有做错什么,狗主人也没有做错什么,而当狗跑出机舱后,工作人员的控制和应急围捕也没有做错什么。而所有的错,都在于机场方面在接受托运协议之后的不尽责,所以,在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要提高责任心,在实施精细化管理中,实现机场的全面安全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