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航旅客运输行李专业领域,IATA753号行李追踪决议——即从今年6月1日开始各成员航空公司至少在行李运输的四个节点对行李实施记录及追踪并将有关信息在成员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之间进行交换——已成热点,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与IATA753号决议同时开始生效的IATA754号决议,即不同航空公司之间转机的行李赔偿以及行李分摊差错依据。IATA754号决议虽然针对的是比较“小众”的专题,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之进行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从IATA 753号决议可以看出,未来有关行李追踪的信息将对行李赔偿费用分摊的判责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为与成员航空公司必须遵守的IATA 753号行李追踪决议保持一致,IATA对754号决议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强调如航空公司未能提供IATA 753号决议所规定的强制追踪点的行李追踪记录,该航空公司将100%承担受理索赔的航空公司的分摊要求。有关行李追踪记录的形式包括光学扫描、人工记录、RFID扫描、OCR(光学字符识别)和/或其他技术,这些记录与行李差错判定相关,且可作为判责依据。
在行李赔偿的分摊中,当无法确定行李差错(破损、延误、遗失和内物短少)的责任航空公司时,所有参与旅客运输的航空公司按所承运的里程分摊行李赔偿款项。但是,如果某一家或某几家参与联运的航空公司能提供足够的免责证据,且这些证据符合IATA决议的要求,或被相关的航空公司所认可,则这家或这几家航空公司可以不承担行李赔偿费用中自己相应的份额。换言之,当已明确在某航空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发生行李不正常运输时,该航空公司将接受由办理该行李索赔的航空公司所提出的分摊请求。
由此可见,相关的证据对行李不正常运输的责任判定非常关键,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各航空公司对证据的审核越来越趋于严格。为避免航空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纷争及降低互相联络的成本,IATA引入了一系列规则,以航空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为依据,来判定行李不正常运输的责任。如:当某航空公司更改行李的航班后,如未能发送转运FWD信息,将被判定100%承担行李赔偿的责任。传统的行李差错依据还包括:机票或复印件、行李牌原件或复印件、行李牌提取联、速运牌、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PIR、多收OHD信息、转运FWD信息、值机记录、订座记录等。随着IATA753号决议的即将开始生效,IATA在754号决议中又增加了“行李追踪记录”这一依据,为判定某航空公司是否应该100%承担联运行李不正常运输的赔偿款项提供了支持性差错证明。
为进一步理解IATA754号决议,下面我分别用一个简单的例题和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进行具体的说明。在以下例题中,假设最后承运人为受理索赔的航空公司,当然,任何收到旅客索赔的航空公司都可以办理赔偿手续。
例题:旅客行程为AAA-X航-BBB-Y航-CCC,行李延误到达CCC。在IATA754号决议生效之前,仅根据转机航站BBB的多收OHD记录或转运FWD信息,无法判定X航空公司是否已经及时将行李移交至Y航空公司,即无法判定哪个航空公司应负全责,故所有参与旅客运输的航空公司按所承运的里程分摊行李赔偿款项。但是,未来当所有IATA成员航空公司都开始实施753号决议后,在行李转机的时候,X航空公司应提供行李移交记录,Y航空公司应提供行李接受记录,因为这两个点都是IATA 753号决议所规定的强制追踪点。那么,X、Y航空公司能否提供行李追踪记录,比如BRS(行李再确认系统)和/或BHS(行李处理系统)的记录,将成为该航空公司免责或全责的差错依据。
案例:旅客原定航班为XX127/27FEB,因该航班取消,旅客旅客更改后航班为XX175/27FEB/YY272/28FEB。除行李牌提取联外,行李在DFW的扫描(追踪)信息,也充分证明了XX航空公司应该100%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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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行李追踪的信息可以看出,行李牌号码为909344的行李在27日的09:56:00在DFW被接收,然后在10:02:00被装载在编号为AKE70581的XX127航班的集装器里,虽然在Cxld Flight栏目中用“Y”显示该航班已经被取消,但该行李还是在28日的12:02:49被装载在编号为AKE70581的次日XX127航班的集装器里,而未能随旅客航班的改变而转载在变更后航班的集装器。
行李赔偿的分摊长期以来一直是各航空公司不正常行李处置中的难点,更常因观点不同无法与外航达成一致而造成分摊不顺。本人这篇粗浅的文章,愿抛砖引玉,欢迎各位专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