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能手机时代,充电宝早已成为“居家生活旅行的必备品”。然而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对你我来说普通的小小充电宝,却成了航空安全的大隐患,尤其是当它们被旅客违规放入托运行李中后。记者了解到,面对日益严峻的航空安全形势,各航空保障单位纷纷对充电宝、锂电池等火种进行严密防堵,但依然面临压力。
小小充电宝,屡屡祸害大飞机
2015年5月,因为旅客携带充电宝,航空安全事件多次发生:
30日,一架海口飞深圳的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一名旅客携带的充电宝在行李架中冒烟;12日,一架哈尔滨飞厦门的航班在厦门机场进近时,一名旅客的充电宝发生发热冒烟现象。两起事件虽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飞机设备损伤,但充分暴露了民航客运中因携带充电宝引发的新安全问题。
在国外,5月2日,沙特阿拉伯航空一航班上客过程中,一名旅客携带的充电宝自燃,机组人员连续使用4个灭火器将火扑灭,机上地毯局部烧焦。处置过程中,由于充电宝自燃释放出刺激性气味,引起部分机组人员不适,航班最终取消。
充电宝、锂电池等给航空安全带来隐患,并不是最近才有,更非中国独有:
2014年,西安咸阳机场一名旅客行李箱内携带的充电宝发生爆炸;
2011年,国航一架北京飞上海的航班飞行过程中,行李舱发生火情,后经调查是旅客行李箱中的摄像机锂电池发生自燃;
2008年,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一航班落地后,集装箱冒烟,托运行李发生爆燃,调查发现是锂电池自燃导致;
2006年,美国一架货机在空中突然冒烟起火紧急迫降,大部分货物被烧毁,3名机组成员受伤,调查发现是锂电池自燃导致。
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我国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锂电池均被列为危险品,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放入托运行李中运输。
民航业内人士介绍说,锂电池在遇高温、出现短路或外壳破损时,可能会引发自燃,反应剧烈时可能发生爆炸。如果锂电池放入托运行李中,飞机狭小的货舱内行李容易受到挤压或碰撞,极大提升了飞行的危险性。
为应对越来越严峻的安全形势,今年8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再次申明“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明明有禁令,为何依然防不胜防?
此前,机场采用托运行李前端安检方式,即旅客行李托运前进行安检。随着航空业发展客流量激增,这种检测方式已难以满足大客流量的需求,且技术也开始滞后。
为此,包括首都机场在内的国内不少大型机场,都开始部分或全部采用后端安检模式,即五级安检系统,旅客完成值机后,托运行李直接进入行李系统,在后端由仪器和人工进行探测、安检。这种模式大大提升了行李安检的效率和可靠性,但对旅客自觉遵守违禁品限制托运规定和承运人(地面代理、航空公司等)有效提醒旅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有相应的规定,依然有不少旅客因为知晓度的原因,疏忽或者心存侥幸,将充电宝、锂电池放在了托运行李中,给航空安全留下了隐患。”北京首都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为保障航空安全,降低行李托运的安全风险,首都机场严格落实中国民用航天局的相关要求,于今年8月16日0时开始实施托运行李集中开包安检,即通过严格的流程和记录,对多级安检中判定可疑的托运行李进行集中开包安检,在移除违禁品后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旅客,已将违禁品移除处理。
从8月16日至10月7日期间,首都机场安检每天从旅客托运行李中查获的违禁品平均约900个,其中68%是充电宝、锂电池,32%是火种类违禁品。
“这是通过机器探测和人工排查后,最终对旅客托运行李进行开包排查发现的违禁品数量,几乎每一件可疑箱包中都发现了这些违禁危险品。”该负责人说。
夯实航空安全基础,需拉紧法律准绳
民航部门和相关专家认为,充电宝等违禁品给航空安全带来的新威胁越来越大,“令”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准绳还拉得不够紧。
首先,民航相关法律法规仍需严格执行。
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董念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民航安全、行李托运禁限带物品的规定等,都已经非常明晰,但在严格执行上打了折扣。
比如,旅客存在侥幸心理的问题长久存在。2014年8月5日上午,首都机场T3航站楼国内安检通道一名旅客携带无标识充电宝过检,现场安检人员在解释相关规定及该物品存在的安全风险后,旅客不听劝阻私自拆开充电宝,致使其冒烟自燃。
随着航空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民航部门真管真罚的力度也在加大。今年8月22日晚,首都机场集中开检工作人员在一件托运行李内发现13枚一次性打火机,安检人员立即向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报告,分局民警接报后找到行李托运人韩某。经了解,韩某此行系赴境外务工,因担心国外购买打火机昂贵携带了13枚。公安部门核查该旅客身份无异常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没收所有打火机。
民航部门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旅客,充分认识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和违禁物品的危害性,切实遵守民航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现有民航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董念清指出,我国现有民航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与航空安全形势的发展相比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特别是一些条款比较简单,对于一些航空安全新的现象和问题没有覆盖。因此,国家需要从修缮和立法的层面出发,及时推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美国为例,美国《航空与运输保安法》授权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TSA)可以对存在可疑物品的托运行李直接执行开箱检查,以提高对可疑行李的安检效率、降低航空安全风险。英国、法国、瑞士等欧洲主要国家也采取类似做法。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航空客流量激增,安全运行压力持续提升,迫切需要国家在相关法律授权上不断完善,同时在安全检查的条件、程序、权限,以及承运人与机场管理机构的义务职责、禁限带物品范围、处置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从而更好地提升航空效率和安全水平。